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路**里**号(户籍住址: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6年3月27日因吸毒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10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路**里**号**院**户(户籍住址:太原市迎泽区**条**号**户)。2013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1月12日因吸毒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7日因吸毒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26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邢某某、潘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路**里**号的家中,容留李某某(另案处理)、“某某甲”(未抓获)吸食冰毒,毒品是由被告人邢某某提供。
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毒品由被告人潘某某提供。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潘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毒品是由被告人潘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隆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