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07年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 于2013年3月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于2015年12月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07年3月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底至2010年5月及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邢某某在被告人高某某(已起诉)等人的带领下,受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等人雇佣为其开设的金庭店、金地店、车管所店等赌博机店看场护赌。期间,金庭店、金地店、车管所店三个赌博机店的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8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打款明细等:

2.证人季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设施设备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看场护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

检察官:王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