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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街**街**号(同现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5 年9月16日被黑龙江省林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黑龙江省林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城建北方公司门卫,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院,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伙同王某某将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平谷区马坊镇石佛寺村南正富搅拌站大院东侧的一根电缆线锯为两段,并共同将锯断后的两段电缆线挪至大院西侧北京城建北方公司存放材料处,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430元。

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二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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