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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芮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邢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2001********,汉族******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河南省舞阳县******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妨害信用卡管理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20年8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芮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2001********,汉族,******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漯河市郾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20年7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芮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许,杞县**镇**村村民金某某接到自称“乐背”纸尿裤淘宝店铺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其购买的纸尿裤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支付宝对金某某进行理赔,对方称因金某某支付宝“蚂蚁信用”分数不足无法接受理赔,以此为由让金某某通过“支付宝网上贷”、“360借条”、“小米微贷”三款网络贷款APP进行贷款,金某某接照对方要求操作后被骗23297元。经查询涉案资金流向,金某某被诈骗的钱转入户名为侯某某的农业银行帐户上。后查实,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芮某某收购丁某某、侯某某、吕某某、吴某某、梁某某、袁某某等人15套银行卡;被告人邢某某收购何某某、乔某某以及被告人芮某某收购的15套银行卡共计18套银行卡卖与他人。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芮某某家属已积极赔偿金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芮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邢某某、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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