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景县**镇**村人,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阜城县**镇**村北侧的加油站内销售成品油汽油,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9350元。2019年3月10日,侦查机关在该加油站内依法扣押汽油3160kg,经鉴定,汽油馏程:50%蒸发温度、90%蒸发温度、终馏点及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账本3个;
2、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汽油销售账本照片、收款收据照片、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加油站登记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邢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
4、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秦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5、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
6、被告人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张 静
附:
1.被告人邢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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