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邢某某通过付某某及中介介绍方式,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为名让人注册多份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结算卡,邢某某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结算卡出售给陆某某从中获利。2020年5月22日邢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陆某某、付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谷某某、王某某证言
3、书证:提取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民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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