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毒,于2011年3月2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买卖变造身份证件,于2018年9月26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 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通过查看朋友圈了解到对方是办假证的,被告人邢某某将家庭住址及人民币400元转账给对方,一周后被告人邢某某收到对方通过快递邮寄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姓名:柴某某,身份证号码:1521051986********,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胡同**号**,准驾车型:C1D,有效期:2010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邮寄的假机动车驾驶证无照片,邢某某将自己的照片贴到假的驾驶证上。2018年9月13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在额尔古纳市加拉嘎附近牧业点处被额尔古纳市治安大队查获,发现邢某某使用的驾驶证为假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邢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拘留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柴某某证言;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少卿
检察官助理 刘文晶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式二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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