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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村**号**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粤A0****,超载153%)去至本市黄埔区广汕公路金坑大道出金坑黄屋路西242米路段,违反交通信号灯沿广汕公路东侧跨越实线由东往西横过道路,与沿广汕公路由南往北行驶的赖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粤AD****,超载145%)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再与中心绿化带附近进行绿化作业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报警并留待现场接受调查。被害人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 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文书;5.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有保险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能力和愿意,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保险金已赔付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济慈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3743****,保证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322667****)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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