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刑某甲,曾用名: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盛世**区**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9时4分许,被告人刑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藁城区职教中心道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郎某甲驾驶的电动车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郎东风当场死亡,郎某甲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郎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刑某甲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7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刑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书、郎某丙家庭成员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孙某某、郎某甲、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甲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刑某甲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盛世**区**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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