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8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马青海、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16分左右,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DY****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0****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泰州市高港区古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许庄街道蔡庄凡青三组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且遇有情况措施不力,所驾车辆右前侧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致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5日死亡。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认定,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邢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其已另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亚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536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