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7********,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琼D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杨某甲,沿着毛九线(毛阳—九所)从乐东黎族自治县城方向往三平方向行驶。被害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未开启车前灯,沿着毛九线(毛阳—九所)从三平方向往乐东黎族自治县城方向行驶。当邢某某行驶至毛九线44公里加630米时,其未依法遵守驾驶机动车靠路的右侧行驶,其驾车斜着并不靠路的右侧行驶,致使其驾驶的琼D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直接撞到刘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邢某某和杨某甲二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9日,邢某某支付丧葬费35000元人民币给刘某甲家属。

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酒精含量为108.45mg/100ml,被害人刘某甲酒精含量为166.67mg/100ml。另检验,刘某甲符合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的损伤特点。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次要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7****红色二轮摩托车1辆,无牌号红色电动三轮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杨某甲受伤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符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关于2019.11.9刘某甲死亡情况说明,海祥[2019]痕鉴字第4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海祥[2019]痕检字第678、679号检验意见书,毒鉴字第650和6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检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武辉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琼D7****红色二轮摩托车1辆,无牌号红色电动三轮车1辆现存放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