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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辽H****1号小轿车载乘某某甲、周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盖州市**镇**村时,因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撞到道路南侧护栏,造成某某甲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周某某轻伤一级、邢某某受伤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某某丙、金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博

检察官助理:李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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