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镇。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4时2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黑B****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沿富裕县**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幼儿园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跑步的被害人唐某甲(男,61岁)相撞,造成唐某甲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4月5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刘某某、唐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武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住地候审;
2.全部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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