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生于1950年**月19日,身份证号码3701231950********,汉族,小学学历,农民,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住马山镇西太平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7时40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沿省道104线,无驾驶证驾驶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至长兴路口附近时,未安全、文明驾驶,而与前方王某某停于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 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履行,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自首、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长江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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