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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住址:山东省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不**代表也不**政协委员。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9时56分许,驾驶鲁******重型半挂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4国道钱江路口处,与沿人行道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梁某某相撞,致梁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1月19日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邢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克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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