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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告人邢**,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00925****,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现住内乡县马山口镇**。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8分许,被告人邢**驾驶豫R573*G号小型轿车沿旧邓248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高丘镇孙湾路口东110米处时,与李**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730

附:

1.被告人邢**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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