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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30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延寿县**镇**村,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联系约定卖淫嫖娼时间、地点以达成****卖淫目的并获取好处。

2019年6月12日22时30分许,嫖娼违法人员蓝某某微信联系邢****邢某某遂带领蓝至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卖淫女周某住处,蓝、周二人在上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邢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2019年6月12日22时许,嫖娼违法人员乔某某微信联系邢****,邢遂通过微信联系卖****。当日23时许,乔某某至约定的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乔、白二人在上址发生卖淫嫖娼活动,邢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邢某某****卖淫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将其抓获,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邢某某的到案经过。

2. 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周某、蓝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9年6月12日23时许蓝某某通过邢某某微信****,由邢某某带其至卖淫女周某所在的本区**路**弄**号**室内与周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蓝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3. 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白某、乔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9年6月12日晚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邢****邢某某为其****卖淫女白某某,约定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后乔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内,并支付了嫖资人民币200元。

4. 证人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卖淫女周某在本区**路**弄**号**室内卖淫的事实。

5.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邢某某处扣押的手机随案移送。

6.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身份情况。

7.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依雯

2019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赃证物品清单1页。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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