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邢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镇***村西150米处,与行人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邢某某、齐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齐某某目前左下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民权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邢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协议书、行政处罚材料;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商丘庄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永忠
检察官助理:张晟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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