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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伊川县****南路**号。因受贿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0月13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邢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于当日21时在伊川县**医院抽血5毫升。经鉴定,邢某某所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血液提取笔录;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南路**号。

2.案卷材料2册,共40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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