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4********,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卫滨区新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建街地下涵洞西口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酒量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呼气测试照片。
5.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和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法让
检察官助理:潘治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卫滨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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