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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38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鲁QD****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城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与泉山路交汇处时,与在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Q7****-鲁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追尾,造成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发时邢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已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村388号,联系电话1826512****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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