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个体,住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乘坐人:王某乙)沿高唐县**镇至***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因操作失误,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告人邢某某、被害人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高唐县**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邢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王某乙不要求被告人邢某某对伤情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娇娃

检察官助理:王合凯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