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龙湾**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宾馆**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行职员,政治面貌:党员,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与**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 2020年5月1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邢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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