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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市**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05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豫N*****五菱面包车行驶至**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邢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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