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111974********,辽宁省**市人,汉族,市民,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19年11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龙区**街**小区**门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双方被带到洛龙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3、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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