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11968********,汉族,初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息县**乡**村**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豫C*****面包车,行至涧西区嵩山路芳华路口被洛阳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于2019年10月12日移交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配合调查,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