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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邢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陕C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0 省道24KM+300M马家山路口时,与柏某某驾驶的陕AF****小型轿车同向同时右转发生刮擦,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邢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7mg/100ml,属醉酒,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汽车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柏某某陈述;

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酒精测试量达到172.7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惠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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