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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于13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公路与**路交叉口处时,发现巡查的警车,即将车停靠在路边。在民警李某某等人驾驶豫A*****警车上前将要对其检查时,被告人邢某某因操作不当,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撞到了警车上,造成豫A*****号警车损坏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体内静脉血醇含量为11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现被告人邢某某已对警车受损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言;3.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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