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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黑******)沿九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东区西门附近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车辆右前侧与由北向西骑自行车的魏某某相撞,事故造成魏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抽血检测,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0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其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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