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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冀RM****小型轿车沿固安县大广高速牛驼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林大道交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冀RS****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邢某某及冀RS****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邢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25.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抽血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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