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N****7号的棕色开瑞牌七座商务小型客车,从城南家园附近朋友家店里出来,沿育才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通江街荣耀尚城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截停。经检测: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邢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
检察员:杨世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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