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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鲁******小型普通客车接送青州市驼山小学的学生,从事校车业务。2019年03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该车载14名放学的学生回家,行驶至青州市**街道**村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15人(包括驾驶人),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电子档案、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邢某某所驾鲁******小型普通客车被查获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标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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