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8********,俄罗斯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小区**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9时10分许,在扎兰屯市布特哈路与迎宾大街交叉路口,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津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蒙E*****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扎兰屯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报案至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邢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9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的经济损失,杜某某对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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