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3********,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枣庄市**区**镇新干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处时,因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驾驶的车辆轧到路面上的土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损坏。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人员档案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检察员助理:崔继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66522****。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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