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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9********,汉族,个体劳动者,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辽A****8号揽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北国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门口附近时,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沈阳市交警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邢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遂将被告人邢某某带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邢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8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民警警官证复印件、被告人亲笔陈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与涉案机动车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照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照片、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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