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园**楼**门**号,现住廊坊市开发区**小区**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H3****的小型轿车沿廊坊市广阳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与交通安全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与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8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赔偿了交通安全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张莹玥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地址:廊坊市开发区**小区,电话:1369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