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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永清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Y****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载乘冯佩军),沿永清县裕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隆路口处时被永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芳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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