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南王庄镇**村**区**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州市**路**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被告人邢要侃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居住于安平县南王庄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