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对其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炎黄路与孙辛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114mg/100ml,随后其被带到202医院抽血检测,送检的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飞

王秋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