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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嵊州市**镇**村**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3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5****号福特玛斯丹小型轿车,从嵊州市音浪KTV驶往长乐镇。0时13分许,途经嵊州市剡溪大桥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同日1时10分,在嵊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邢某某静脉血3支各约5ml。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路**弄**号,联系方式137615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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