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13时20分前后,邢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沿S215省道东上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善堂镇迎阳铺村西路口南500米处时,与沿道路自北向南行驶的杨某甲驾驶的号牌为豫FZ****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损坏,邢某某及豫FZ****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张某某、杨某乙、朱某某受伤。经鉴定邢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3.3mg/100ml。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某无责任、杨某乙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邢某某与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5.事故照片等物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拥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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