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现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3时45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车,沿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清凉寺北路十字南约100米时,与机非隔离带内建筑物碰撞,致邢某某及车内乘客简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路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简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均无责任。经鉴定,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97.50mg/100ml。2019年3月28日,邢某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简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5、血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6、指认现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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