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2********,汉族,初中,群众,长春市南关区**大队清洁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路派出所管内,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36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吉AD****号小型轿车沿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会展大街西侧**4S店门前道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8.2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邢某某供述;
3.鉴定文书: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20]***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红兵
检察官助理:于丹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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