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冀HQ**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镇**村大桥处,与相对方向陈某某停放在大桥西侧的冀HG**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邢某某立军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4.1mg/100ml,属于醉酒。经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刑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案、立案手续;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邢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2.鉴定意见:(1)滦平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00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勘验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及所附现场图、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陈宝勤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秀云

(院印)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