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8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路段时,因他人举报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