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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船营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无驾驶资格)于2020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西胡同路口时,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执勤交警发现邢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嫌疑,随即将邢某某带至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4.55mg/100mL.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等;

2.被告人刑兆文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刑兆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兆文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刑兆文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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