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8〕25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镇**村**屯**室。2017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20 日18 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E****0的金杯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新华街三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赵某某(女,31岁)驾驶的号牌为黑E****2的奇瑞牌轿车相撞,后赵某某方拨打110报警。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邢某某送检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2. 7mg/l00ml。案发后赔偿了赵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赵某某报案,邢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查获;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邢某某因本案件事实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其案发时已达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证实:邢某某有驾驶资格,号牌为黑E****0的金杯牌小型客车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邢某某未吸食毒品。
(7)交通事故和解书证实:2017年10月30日邢某某赔偿了赵某某18000元人民币;
(8)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证实:邢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
(9)血样登记表证实:2017年10月20日在大庆市第四医院抽取邢某某的血样两管。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其驾驶号牌为号牌为黑E****2的奇瑞牌轿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新华村三道街交又路口处时,与酒后驾驶的号牌为黑E****0的金杯牌小型客车相撞,发现对方饮酒后报警。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邢某某血样于2017年10月23日确定乙醇含量为182. 7mg/l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明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雪冬
代理检察员:李晓培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1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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