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从太和县城关镇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镜湖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邢某某被取保候审**区**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鉴定人王某某、韦某某、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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