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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371321198811****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50分,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沂南县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外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9.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02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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