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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廊坊市广阳区人,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2014年4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冀R*****奇瑞汽车在**路与**道交口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9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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